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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074章 一件小事 (2 / 4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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后来这种情况成为普遍之后,在后来的案件中主仆纠纷就变成了,主家跟义子义女的纠纷。
万历十五年之前,这种判定相当混乱,几乎完全依靠地方官员自己的主官判断来定案。
而万历十年,大明对于这种情况进行了‘详细’的认定如果雇佣合同上没有写明时间的,以雇工论,如果写明时间长短的则根据短工雇佣计算。
而如果收受的雇佣钱款比较多的,则又以奴仆计算。
对于奴仆义男义女这些,在家养的久的,配有家室的,那就按照家中亲眷子孙论,要是家养的时间不长,没有给予配家室,那么就按照雇佣工人算。
而士绅之家要是出现这种情况就按照奴婢法论。
由此可以看出,即使有了这个解释条款,那么很多地方也都是宽泛的有操作空间的,例如这家养日久,多久算就?受雇欠款较多,那多少算多,这些事情完全又是靠着主官的想法来。
后来朱慈烺曾经又出台过一个规定那就是‘禁止把汉人卖为奴婢’。
这只是一个圣旨,但是具体执行的时候发现,这跟朱元璋那说法完全没有区别,不卖奴隶,那大家还收义子义女嘛,反正一直都是这么干的嘛。
而这个玷污义女案就是发生在这样一个背景下,这位刘姓雇主靠着购买的几台轧棉机在乡里开了一个轧棉工坊。
平时就是帮乡间的农民把棉花脱脱籽,然后弹棉花打被子等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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